未经担保人同意将还款期限提前,结果债务人无法按期还款,那么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近日,张某作为担保人被债权人诉至法院,于是来到矿山集司法所咨询责任担保问题。
2017年1月,张某作为担保人在一张3万元的民间借款的借条上签了字,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直到近日张某被人诉至法院才得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两年的借款期间内又签订了一份《还款承诺书》,并将还款期限提前至了一年。如今一年还款期限已到,债务人却无力还款,于是张某连同债务人一起被债权人告上了法庭。
矿山集司法所解释,张某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表明,他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由于该借条只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两年,并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因此张某应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即,两年借款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张某都应该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之后,虽然在张某未知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又签订了《还款承诺书》,但该份承诺书是提前履行还款的承诺,并未加重张某的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由此可见,张某的保证期间并未发生变化,保证责任并未免除,因此应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