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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查封并不意味着优先分配债权

发布时间:2018-08-07 22:26:00 点击:
长安区张女士咨询:周某欠我及孙某、梁某、段某合计550万元,欠段某最多,有250万元,欠孙某、梁某和我每人100万元。现我们均起诉了周某,但段某起诉在先,查封了周某的一套现价值200万元的房子,梁某、孙某、我对该房产均进行了轮候查封。因为段某是首封,他聘请的律师说,将来房产被拍卖后段某应优先分配,我们这些轮候查封的,只能候着,尤其是我,只能企盼房价大涨,假如将来拍卖时该房总价能涨到超过450万元,我才有可能分到钱。我想了解的是,他说得对吗?
  
  法律帮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因此,查封是财产保全的一种。财产保全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其立法目的是在程序上通过控制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其避免流失,进而为判决顺利执行提供保障。但财产保全并不具有物权上的优先效力,即便财产保全在先,也并不意味着将来优先受偿,理由是:享有优先受偿权须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与是否财产保全无直接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条文规定了财产保全与抵押权等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也进一步说明申请财产保全并不会在执行程序中取得优先受偿的效果。反向可推出,如果财产保全对申请人创设了优先受偿权,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将会存在多个优先受偿权,必然造成权利冲突无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就本案而言,如果梁某、孙某、张女士等三位债权人都取得了胜诉判决书,有权在段某申请对周某的财产执行完毕前,要求参与分配。也就是说,普通债权具有平等性,将来参与分配的顺序及比例,与查封的先后顺序无关,即尽管段某申请查封房产在先,但对所查封的房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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