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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又多三大类 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划归银保监

发布时间:2018-09-04 22:18:00 点击:

       5月14日,商务部公告称,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此消息并非突然,实际上,早在去年就有传闻称要将对融资租赁等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划至原银监会管理。这也是落实监管部门多次强调的“凡是搞金融都要持牌经营,都要纳入监管”的要求。

  地方金融办或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商务部已将上述三类机构的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但不少人士分析认为,在地方对这三类机构的日常监管权预计仍会归方金融局或地方金融办负责。

  上海一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商务部将监管职责划给银保监会,是为了落实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的指导精神;对银保监会来说,其主要职责是统一制定并发文针对这三类机构的行业规范和监管办法,不排除未来会制定更加严格的监管规则对类金融企业进行监管。但在监管落地方面,银保监会可能会委托地方金融办或地方金融局来具体监管。

  “不过,在监管检查方面,不排除未来地方银保监局与地方金融办联合检查。”该接近监管部门人士称。

  华中地区一地方银监分局人士也表示,尚未收到有关将上述三类机构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归银监分局的通知。

  另一监管部门人士也分析称,省级银监局在职人员约200人左右,省级保监局在职人员约150人左右,地方银监分局的人手也就50-100人不等,在监管人手有限的情况下,如果还要担负起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的日常监管恐会应接不暇。未来这三类机构的监管预计会与现有的对网络借贷(P2P)的监管模式类似,银保监会负责牵头制定行业监管规定,地方金融办履行日常具体监管职责。

  尽管相比于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等类金融机构的行业规模并不大,但这三类机构的资产总额也超过3万亿元,且机构分散众多,对银保监会来说也是不小的监管压力。

  根据商务部《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公布,截至2016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共计6158家,其中内资试点企业204家,外资租赁企业5954家。全国融资租赁企业资产总额21538.3亿元,总资产超过百亿元的企业达33家。

  据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7)》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我国注册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及分公司共8261家,比2016年增长了48%,实际开业约1600家,业务总额达到1万亿人民币,融资余额约为2500亿人民币。

  据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8483家,企业资产总额1668亿元,同比上升1.3%;典当余额963.7亿元,与上年相比增加6.4亿元,同比上升0.7%。

  地方金融办职能转变

  去年以来,不少地方的金融办都加挂地方金融监管局牌子,实则就是为了强化对地方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券商中国此前就报道过,未来地方金融办将主要强化对地方非金融持牌、但又实际从事金融业务机构的监管,主要负责监管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股权市场、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这7类金融属性机构。

  从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变为地方金融监管局,名字的变化也代表了原有金融办迎来大变革。业内人士表示,监督管理将代替原有的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成为金融办的核心职能,中央主导、地方辅助的双层监管模式将进一步强化和明确。

  不过,尽管地方金融办从发展职能向监管职能转变,但仍有声音担忧,在当前分业监管的格局下,地方金融办强化监管职能后,如何保障其与“一行三会”的派出机构分工协作,避免监管空白与监管越位是关键,否则无序增多监管部门,可能会带来监管推诿或监管“掐架”。

  对此,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表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作为我国最高层级的金融监管统筹和协调机构,可以在加强中央、地方间的监管协调,消除监管分割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是强化中央统筹,在成员构成方面,纳入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同时考虑到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这一前提,地方成员在金融委具有参与会议讨论、提出政策建议等多项职权,但在事项决策方面不具有投票权。

  二是加强监管指导,推进统一规则建设。目前国家层面对于地方金融监管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统一要求,应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规范地方金融办的监管行为,明确金融办的职责定位等。

  三是从功能监管入手,以行为监管为主。地方金融监管应坚持功能监管视角,将辖内行使金融功能的机构或业务活动均纳入监管范围。同时由于地方性金融机构不具备较强的风险外溢性及风险传染性,传统的审慎监管并非是十分合适的监管方式,应对地方金融的监管重点应转向其经营行为,通过实施强有力的行为监管确保其经营行为守法合规,营造公平、透明及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并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是金融委应建立对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问责机制,压实地方监管责任,使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切实承担并履行风险处置及非法集资防范的第一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群体性事件的底线。对于履职不力、严重失职渎职的,金融委应对失职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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